“看故事一样的荒谬”让我联想到了什么

“看故事一样的荒谬”让我联想到了什么

草莽读报  2016-02-04

十八大四中全会以来,我国确立了“依法治国”的方略,“法治中国”的构想与建设也已经运行在了中国的高速铁路上。事实上,加速纠正冤假错案便已成为了这次高铁行程的始发点。
 


众所周知,冤假错案不仅仅给受害人的家庭带来了各种不同程度的灾难,长期以来,更给社会带来了无穷的隐忧,自2014年以来,全国已经对数十起冤假错案进行了平反和部分追责。因此有错必纠的“司法公正”虽然已是“姗姗来迟”,但却满足了人们对公平正义的期盼和渴望。
 
自有史以来,几乎所有的冤假错案多少都是会和“刑讯逼供”有着千丝万缕的关联。事实上,无论是近期已被宣布追责的“呼格案”还是在历经23年冤狱生涯的“陈满案”中都充斥着“刑讯逼供”的影子。
 


这让我想起了历史上有名的判官,他们中有包拯,有狄公,有海瑞还有宋慈,虽然他们生活在不同的时代,但他们在办案中都有着许多共同的特点,比如重推理、讲证据、履程序、轻刑讯,尤其是“刑讯逼供”几乎成了他们最深恶痛绝的方式。可以想象,在那些时代,无论是技术还是手段所能做到的和现在比起来应该是有着天壤之别,然而,经他们手办过的案子却很少出现差错,而为什么现在却还会出现如此之多的“冤狱”呢?
 
其实,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公检法虽然是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和互相制约,但是公安在办案中似乎是最关键的,公安机关负责执行,承担着“立案”、“侦察”的职责,在大部分人的眼里,名义上公检法权力是对等的,而实际上公安才是“最有用”的,因为是否立案以及搜集证据是由公安说了算和执行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他们是案件侦破的执行者和第一手资料的掌握者。事实上,在很多的“冤案”中公安往往会出现两个最致命也是最关键的错误,一是不严格履行程序,二是刑讯逼供。
 
 
 
在中国其实并不缺乏程序法,只要警方严格履行相关的程序,一般便不会出现很大的偏差,但是我们可以看到,在很多案子中,警方对在程序的执行上有时是混乱的。1月14日,在银川做证券的刘秦凯先生突然被抓,声称莫名其妙的成为了一名“在逃犯”被上传至网上,并在看守所呆了20天。2月3日下午,刘先生在向新浪《新闻极客》中描述自己的遭遇时说就像“看故事一样的荒谬”,他说他是在2月2日下午6点半,由于西安雁塔区检察院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不批准逮捕后,从西安派出所取保候审飞回银川的,直到2月3日,他也不知道自己卷入的那件所谓的诈骗案是怎么一回事儿,甚至根本就不知道警方提到的那个案发现场的KTV在哪,更让他想不明白的是“在逃犯”挂在网上需要很多流程,中间还需要层层报备,在没有接受过调查的情况下,应该是一个派出所想挂就能随便挂的吗?其实很多人都可以嗅出“在逃犯”的含义,一个没有任何失踪迹象的人,为何称之为“在逃”,如果确定其为嫌疑人,为何不直接对其进行调查,没有经过调查就直接称之为“在逃犯”恐怕是不合乎逻辑的,相信更不会合乎程序,由此可见,如果刘先生的遭遇会是一场“闹剧”,那么警方的不按套路出牌也许就是根本的原因。
 


当然,冤假错案的形成最主要的原因还是刑讯逼供,它在很多时候是警方在办案时为获得需要的“口供”而实施的手段。事实上警方刑讯逼供的出发点并不是想听到被询问人说实话,而是认为犯罪嫌疑人所作的供述与自己内心的认知并不一致,主观上认为犯罪嫌疑人没有说实话,这就是刑讯逼供的根本动因。所以正如“呼格案”和“陈满案”一样,其刑讯的结果只会很大程度上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因此在我看来,虽说对很多“冤案”的产生并不能完全归罪于公安,但是很大程度上会由于警方在立案、侦查和取证阶段由于各种主观上的原因从一开始就会为悲剧的发生埋下种子。

图片来源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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