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觉中国”到底为什么凉凉了呢? 原创: 坐在被窝里写文章的1 0 最后陈述 4月16日 著作权需要保护,需要每个人去遵守法律,但这一切不能建立在滥用的基础之上。 前段时间由于个人原因,公众号停更了近一个月时间,很抱歉,接下来会开始不定期更文。 前段时间由于个人原因,公众号停更了近一个月时间,很抱歉,接下来会开始不定期更文。 4月10日晚8:30,人类首张黑洞照全球发布,照片公布后,网友们纷纷诧异,黑洞原来长这个样子,不经脑洞大开,开始了首届黑洞PS大赛…… 正当网友们玩得不亦乐乎的时候,大家突然发现,视觉中国竟把黑洞照片印上了自家logo,还声称对这张黑洞照片拥有版权。 尽管随后视觉中国将图片说明改成了“此图片是编辑类图片,不得用于商业用途”,并将来源标明为欧洲南方天文台(ESO),但此事还是迅速引发了激烈的舆论讨论,开始质疑视觉中国此种行为是否合法。 12日凌晨,欧洲南方天文台(ESO)回应称,视觉中国的这种版权主张不合法,ESO从未,也不能将他们的图片版权转让给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且视觉中国从未就黑洞图片联系过ESO。 (脸疼吗?) 这事儿还没完,瓜越吃越大! 4月11日下午,共青团中央直接开怼视觉中国,质问:国旗、国徽的版权也是贵公司的? 不仅如此,各大企业发现自家的照片或是logo都被视觉中国冠上了自己的版权,一时舆论哗然。各个网络自媒体也开始吐槽,如今很多公司喜欢利用版权来敲诈的行为。 4月11日晚至12日凌晨,视觉中国连续两次道歉,并于11日晚关闭网站进行全面整改。4月12日凌晨,天津网信办连夜约谈视觉中国,责令全面彻底整改。国家版权局也发出声明,要把图片版权保护纳入“剑网2019”行动。紧接着,央视也直接点名批评视觉中国的此种恶行。(视觉中国你已经是毒瘤了你知道吗) 果不其然,4月12日开盘,视觉中国光速跌停。时至今日,视觉中国已经连续跌停三日。可以说,真“凉凉”了。 从黑洞照片事件爆发至今,视觉中国经历了硬撑、打脸、道歉、到整改网站。甚至全景网、东方IC这两大图片网站都已无法访问。说到底,这一事件的缘由是版权问题。 此类图片网站把打官司做成销售,一面侵犯着原作者的版权,一面又打着著作权人的名义向使用者敲诈维权,吃相难看,引起全网的狂怼,也是咎由自取。 那么所谓的侵犯版权,在法律上究竟是怎么规定的呢? 人们口中所说的版权,实际上是指著作权(知识产权中的一种)。著作权的客体为作品,作品不同于其他,它具有“非物质性”,特征具体有三: 1、是创作性智力成果; 2、能够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 3、具有独创性(既独又创)。 但以下几种对象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 ①思想(所以说魔术师的魔术创意并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②操作方法、技术方案 ③事实以及对事实无独创性的汇编(注意是无独创性的汇编) ④(立法、司法、行政性质的)官方正式文件 ⑤竞技体育活动(如比赛规则、运动员在比赛中的表演) ⑥共有领域的作品(如通用数表、通用表格) 那么侵犯著作权具体何以体现呢? 著作权的特点是“依照受控行为界定专有权利”,著作权在本质上不是权利人的“自用权”,而是“禁止权”。即是指,只要他人擅自实施了《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的受控行为,又无违法阻却事由,就成立对著作权的侵害。 下面我们就一起来看一下《著作权法》第10条第一款的规定: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1~4)和财产权(5~16): (一)发表权(第一次发表后权利即用尽) (二)署名权 (三)修改权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3、4项实际内容重叠) (五)复制权 (六)发行权 (七)出租权 (八)展览权 (九)表演权 (十)放映权 (十一)广播权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 (十三)摄制权 (十四)改编权 (十五)翻译权 (十六)汇编权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其中,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保护期不受限制,其余为50年。] 也就是说,只要他人未经你的同意行使了以上权利,便是对你著作权的侵犯。所以说,视觉中国这种把别人的作品随意拿来印上自己的logo,并贩卖营利的行为,是彻彻底底的侵权行为,图片原作者可以就此起诉视觉中国。 以上是关于民法上对著作权的保护,那么,在刑法上呢? 《刑法》第217条规定了侵犯著作权罪: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据说视觉中国利益链:日均8.3起官司,1年利润超两亿,不知其中非自身版权的作品含有多少呢?…… 关于此罪,另外还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本罪成立要求行为人必须具有营利的目的。 除了我们都知道的销售行为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认定为“以营利为目的”: ①以在他人作品中刊登收费广告、捆绑第三方作品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靠广告赚黑心钱) ②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或者利用他人上传的侵权作品,在网站或者网页上提供刊登收费广告服务,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没错,就是我们很烦的各种悬浮小广告) ③以会员制方式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收取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充值会员了解一下) ④其他利用他人作品牟利的情形。 2、关于“复制发行”。 根据司法解释,是指复制或者发行以及复制且发行的行为,具体包括了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 “发行”也包括侵权产品的持有人通过广告、征订等方式推销侵权产品的行为。 这种解释可是很大程度地保护了著作权人哦! 今天就只简单说这么多,关于著作权法的诸多细节,今后有机会再慢慢写。 *文中图片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关注公众号,请长按下方图片识别二维码 想要回顾历史文章,请点击左下角的“阅读原文”↓↓↓ 阅读原文 微信扫一扫 关注该公众号 更多内容vip可查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