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月寺镇开展环境综合整治,秀美水月更“美丽”

水月寺镇开展环境综合整治,秀美水月更“美丽”水月寺镇开展环境综合整治,秀美水月更“美丽”

秀美水月  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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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综合整治 打造秀美水月

    为切实加强集镇市容环境管理,改善集镇市容环境,提升水月集镇形象,近期,我镇联合县城管局、建环中心、食药所、工商所、派出所、国土所、高岚路政中队、居委会、高岚村开展我镇市容环境综合整治行动。


安排部署
   
    4月15日,水月寺镇党委、政府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全镇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为切实解决全镇存在的突出环境问题,镇党委书记庞广洲同志亲自挂帅,成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和整治专班,部署落实整改工作。会议要求各单位相互配合、形成合力、结合实际、教育疏导与严格文明执法相结合,制定整治方案,提高管理标准,把市容环境管理工作做细、做精、抓实。要着重提高民众对于现有环境问题的意识,并动员民众参与到环境整治行动中来,切实改善我镇整体环境,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彻底改变镇域环境面貌。






重点整治

1
出店经营
整治综合环境 打造秀美水月 
    为切实加强集镇市容环境管理,改善集镇市容环境,提升水月集镇形象,近期,我镇联合县城管局、建环中心、食药所、工商所、派出所、国土所、高岚路政中队、居委会、高岚村开展我镇市容环境综合整治行动。

4月15日
   安排部署
    为做好整治工作,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召开专题会议,针对我镇实际和存在的突出问题,镇党委书记庞广洲同志亲自挂帅,成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和整治专班,部署落实整改工作,要求各单位相互配合、形成合力、结合实际、教育疏导与严格文明执法相结合,制定整治方案,提高管理标准,把市容环境管理工作做细、做精、抓实,着重提高民众对于现有环境问题的意识,并动员民众参与到环境整治行动中来,切实改善我镇整体环境,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彻底改变镇域环境面貌。


     整治专班采取集中清理,发现一处整治一处。共清理居委会、高岚集镇沿街各类店外经营、占道经营 65处。
整治前


整改后






    对乱搭乱建行为先行清查登记告知,限期整改,两个集镇共自查清理18处,现场督促整改18处。
整治前
整改后

两个集镇共排查清理乱堆乱放6处、广告牌杂乱10处。
整治前

整改后

微信图片_20190427011457.jpg


经过一段时间的综合整治,我镇的环境发生了较大变化。各级领导、相关单位共同研究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加强日常巡查,采取精细化管理模式,将日常管理工作纳入常态化、提高到新水平,为我镇居民营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为乡村振兴建设打前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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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摘要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须经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同意,并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

禁止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树木和护栏、电线杆、路牌等设施上晾晒、吊挂物品。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摆摊设点、销售或者加工制作商品。经依法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所从事经营或者举办活动的,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要求进行。

临街商场、门店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外墙摆摊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

第十七条 户外广告应当统一规划,并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期限设置。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字号、标志等牌匾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户外广告、牌匾、灯箱、画廊、标语、宣传栏等户外设施的设置人应当加强设施的日常管理,保持外形美观、安全牢固及功能完好。画面污损、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或者依法确定的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三)违反第十四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

    第四十四条 侮辱、殴打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整治综合环境 打造秀美水月 
    为切实加强集镇市容环境管理,改善集镇市容环境,提升水月集镇形象,近期,我镇联合县城管局、建环中心、食药所、工商所、派出所、国土所、高岚路政中队、居委会、高岚村开展我镇市容环境综合整治行动。

4月15日
   安排部署
    为做好整治工作,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召开专题会议,针对我镇实际和存在的突出问题,镇党委书记庞广洲同志亲自挂帅,成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和整治专班,部署落实整改工作,要求各单位相互配合、形成合力、结合实际、教育疏导与严格文明执法相结合,制定整治方案,提高管理标准,把市容环境管理工作做细、做精、抓实,着重提高民众对于现有环境问题的意识,并动员民众参与到环境整治行动中来,切实改善我镇整体环境,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彻底改变镇域环境面貌。


     整治专班采取集中清理,发现一处整治一处。共清理居委会、高岚集镇沿街各类店外经营、占道经营 65处。
整治前


整改后






    对乱搭乱建行为先行清查登记告知,限期整改,两个集镇共自查清理18处,现场督促整改18处。
整治前
整改后

两个集镇共排查清理乱堆乱放6处、广告牌杂乱10处。
整治前

整改后

微信图片_20190427011457.jpg


经过一段时间的综合整治,我镇的环境发生了较大变化。各级领导、相关单位共同研究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加强日常巡查,采取精细化管理模式,将日常管理工作纳入常态化、提高到新水平,为我镇居民营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为乡村振兴建设打前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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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摘要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须经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同意,并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

禁止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树木和护栏、电线杆、路牌等设施上晾晒、吊挂物品。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摆摊设点、销售或者加工制作商品。经依法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所从事经营或者举办活动的,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要求进行。

临街商场、门店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外墙摆摊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

第十七条 户外广告应当统一规划,并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期限设置。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字号、标志等牌匾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户外广告、牌匾、灯箱、画廊、标语、宣传栏等户外设施的设置人应当加强设施的日常管理,保持外形美观、安全牢固及功能完好。画面污损、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或者依法确定的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三)违反第十四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

    第四十四条 侮辱、殴打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整治综合环境 打造秀美水月 
    为切实加强集镇市容环境管理,改善集镇市容环境,提升水月集镇形象,近期,我镇联合县城管局、建环中心、食药所、工商所、派出所、国土所、高岚路政中队、居委会、高岚村开展我镇市容环境综合整治行动。

4月15日
   安排部署
    为做好整治工作,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召开专题会议,针对我镇实际和存在的突出问题,镇党委书记庞广洲同志亲自挂帅,成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和整治专班,部署落实整改工作,要求各单位相互配合、形成合力、结合实际、教育疏导与严格文明执法相结合,制定整治方案,提高管理标准,把市容环境管理工作做细、做精、抓实,着重提高民众对于现有环境问题的意识,并动员民众参与到环境整治行动中来,切实改善我镇整体环境,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彻底改变镇域环境面貌。


     整治专班采取集中清理,发现一处整治一处。共清理居委会、高岚集镇沿街各类店外经营、占道经营 65处。
整治前


整改后






    对乱搭乱建行为先行清查登记告知,限期整改,两个集镇共自查清理18处,现场督促整改18处。
整治前
整改后

两个集镇共排查清理乱堆乱放6处、广告牌杂乱10处。
整治前

整改后

微信图片_20190427011457.jpg


经过一段时间的综合整治,我镇的环境发生了较大变化。各级领导、相关单位共同研究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加强日常巡查,采取精细化管理模式,将日常管理工作纳入常态化、提高到新水平,为我镇居民营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为乡村振兴建设打前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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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摘要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须经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同意,并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

禁止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树木和护栏、电线杆、路牌等设施上晾晒、吊挂物品。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摆摊设点、销售或者加工制作商品。经依法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所从事经营或者举办活动的,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要求进行。

临街商场、门店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外墙摆摊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

第十七条 户外广告应当统一规划,并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期限设置。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字号、标志等牌匾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户外广告、牌匾、灯箱、画廊、标语、宣传栏等户外设施的设置人应当加强设施的日常管理,保持外形美观、安全牢固及功能完好。画面污损、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或者依法确定的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三)违反第十四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

    第四十四条 侮辱、殴打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整治专班采取集中清理,发现一处整治一处。共清理居委会、高岚集镇沿街各类店外经营、占道经营 65处。
整治前


整改后






2
乱搭乱建
    对乱搭乱建行为先行清查登记告知,限期整改,两个集镇共自查清理18处,现场督促整改18处。
整治前



整改后




3
乱堆乱放、广告杂乱
两个集镇共排查清理乱堆乱放6处、广告牌杂乱10处。
整治前

整改后

微信图片_20190427011457.jpg

全民行动

    经过一段时间的综合整治,我镇的环境发生了较大变化。各级领导、相关单位共同研究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加强日常巡查,采取精细化管理模式,将日常管理工作纳入常态化、提高到新水平,为我镇居民营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为乡村振兴建设打前站。
法律法规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摘要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须经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同意,并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

禁止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树木和护栏、电线杆、路牌等设施上晾晒、吊挂物品。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摆摊设点、销售或者加工制作商品。经依法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所从事经营或者举办活动的,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要求进行。

临街商场、门店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外墙摆摊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

第十七条 户外广告应当统一规划,并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期限设置。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字号、标志等牌匾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户外广告、牌匾、灯箱、画廊、标语、宣传栏等户外设施的设置人应当加强设施的日常管理,保持外形美观、安全牢固及功能完好。画面污损、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或者依法确定的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三)违反第十四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

    第四十四条 侮辱、殴打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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