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强好胜之人往往有一种独特的性格特征,即憎恶。婴儿时期,便产生了憎恶的情绪,其表现也许会极强烈或相对温和,分别对应着大发雷霆和抱怨、产生坏念头之类的表现。个人的总体人格往往能从憎恶情绪和批评他人的强烈程度中得到表现。要想对人类心灵有客观、深入的了解,就要明确这点,以及憎恶与恶意都是种性格特征。
个人、国家、阶层、种族、异性等,都能成为憎恶的对象。憎恶一般不会公然对外展现,其知道怎样为自己做掩饰,跟虚荣类似,例如其可能会以常见的批评态度展现出来。憎恶也许会将个人的社会关系全部毁坏,个人的憎恶情绪也会在社会关系不断变坏的过程中持续增强。憎恶偶尔还会像夜幕中忽然出现的流星一样,在人们不知不觉间忽然爆发。例如我们的一位病人,不必服兵役的他跟我们说,自己对讲述屠杀、灭族行为的新闻兴趣浓厚,为这些极度残酷、可怕的事兴奋不已。
在犯罪中,更常见到忽然爆发的憎恶情绪。大部分憎恶在普通社会生活中都会表现得相对温和,不会给人带来太大伤害,或让人产生太强烈的恐惧感。愤世嫉俗是种相对隐蔽的憎恶情绪,其实质却是极度仇恨人类。部分哲学派系热衷于宣传仇恨及悲观厌世的情绪,但在我们看来,更加野蛮、粗鲁、暴露的残忍表现,却是以厌憎乃至仇视的情绪对待全世界。憎恶在部分名人的传记中得以完全展露,不带丝毫这种掩饰。但极力思考传记内容是否属实,其实没有必要,我们只需要铭记:在某些情况下,艺术家确实会拥有憎恶、残忍之类的品性。这点必须要承认,因为只有坚决支持人性,艺术家才可能创作出尽善尽美的作品。
憎恶有很多且很普遍的表现方式,在此就不逐一探讨这种性格特征和所有愤世嫉俗的表现的关联了,因为很明显,要将这些关联全部详细说清楚,就太偏离主题了。我们暂且以部分人在职业选择方面,也许会受悲观厌世情绪的影响为例。“诗歌能尽情宣泄人的残酷本能。”格里尔帕策这样表示。这绝不意味着,人们要投身一些职业,憎恶情绪是必要前提,刚好相反,在下定决心投身某种职业(例如参军)之际,对世界怀有憎恶情绪的人便需要将自己的仇恨谨慎地隐藏起来,并跟自己将要加入的组织和睦相处,最低限度在外表上要做到这点,因为跟身边的环境相适应,跟同事维持某种程度的合作,是他这时最迫切且必须要做的事。
过失犯罪是种掩饰得非常好的憎恶方式,往往会对人们的生命或财产造成威胁。个人社会感不足,因此将关怀同类这项人之为人的基本责任彻底忽略了,便是导致过失犯罪的根源。在怎样为过失犯罪划定界限一事上,法律领域的探讨从未停止过,可让人满意的结论,直到现在也没有出现。所谓过失犯罪,显然跟普通犯罪是有区别的。例如,花盆摆在窗台边缘,受到少许外力作用,摔下去砸到了一名过路人的头,这种巧合迥异于直接用花盆砸别人。但有些人的过失犯罪却要划归为犯罪,对此不必存有半点质疑。我们能通过这种行为,对人性本质有更深刻的了解。过失犯罪一般都能适当减刑,因为其从法律上说并不是故意、有计划的。但故意、有计划的行为和无意间做出的恶行有着相同的动机,即都源自仇恨与憎恶,这点必须要承认。我们总能在观察孩子嬉戏时发现,有的孩子很少将别人的安全放在心上,据此能推导出这种孩子对伙伴往往不太友善。要证明该结论,自然还要有更多依据,但你若发现意外总是伴随着有些孩子的出现而来,就要认真思考这些孩子是否真的不关心伙伴的安全,并养成了习惯。
商业活动的案例往往很不适合用来辨别过失犯罪和故意犯罪,但我们依旧要着重突出商业活动的实质。通常说来,生意人都对竞争对手的利益缺乏关注,即对我们再三突出的社会感缺少兴趣。很多商业活动与计划都以此消彼长为动机,也就是对方失利必能让我方获利,这点十分清晰。但就算是故意、有计划的恶意举动,商业活动一般也不会遭受惩处,这是很自然的。不妨这样说,普通的商业活动同样会社会感匮乏,严重危及社会生活,跟过失犯罪没有区别。
工作压力导致部分没什么恶念的人也被迫尽量先自保。人们通常会认为这种情况是值得体谅的,却忽略了自保会对其他人造成伤害,且无法避免。这些实情表明,维持社会感在商业竞争的重压下难度有多高,这便是我们提醒人们留意这些的原因所在。为了让人们的合作不再像现在这样困难,为了让人们在共同利益的基础上,更加主动地达成友好合作,务必要寻求某种解决之道。由始至终,人类心灵其实都在自行运作,极力达到更加健康、协调的状态,以尽可能为自己提供保护。调查研究这些心灵的活动,是心理学的一项任务,此举能帮助人们对商业关系和作用于其中的种种心灵器官有所认知。而要明确个人与社会在增进友好合作一事上,到底应采取哪些做法,做到这点是必要前提。
在学校、家庭、社会生活中,在大部分组织、机构中,都能见到过失犯罪。很多人一心想着表现自己,从来不顾及自己的伙伴,但通常说来,不为他人设想都会得到应得的报应,所谓善恶终有报。有些人的报应在很久以后才出现,所谓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应该就是这样。有些人一直没有意识到要对自己的行为做出认真的反思,并对因果报应毫无认知,以至于不知道自己在很久以后才遭到的惩处是自己过去的行为必定会引发的结果,乃至觉得自己很悲惨,为自己高声鸣冤。这种人如此冷漠无情,其他人忍无可忍,便会拒绝再努力讨好、照料他们,最后跟他们断绝往来,这种人的结局多半都是这样糟糕。
深层次的研究表明,过失犯罪,究其实质,是愤世嫉俗的表现方式之一,哪怕其有再充足的借口也不能改变这一点。例如以心急去赴一个重要的约会为借口,为自己超速驾驶撞到别人推卸责任的司机。这名司机之所以会不慎危及他人的生命,是因为他觉得相较于他人的生命,自己那点微不足道的事情更加重要。总之,觉得个人事务比公共利益更加重要,这种人必定会在某种程度上仇视、憎恶人类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