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情关系中的暴力行为源自个体,然后在一段感情关系中发生,并植入到文化和社会大环境下。家庭暴力已经发展为一种普遍现象了,这也难怪,在几乎所有的媒体宣传中充斥着各种各样的暴力,甚至在晚间新闻中也看得到。从很多方面来说,美国社会就是一个充满暴力的社会。尤其男性虐待女性的现象从有文字记载以来就已经存在,因为男性的主导地位被社会文化、宗教权力甚至英国普通法所推崇。英国普通法中的“拇指原则”就指出,妻子是需要被丈夫管束的,丈夫可以用一根细于他拇指的棍子抽打妻子(Langley&Levy,1997)。(“拇指原则”现在普遍指一个大概的而非精确的衡量和评判标准,这里只是引用了其很古老的用法。——译者注)。性别问题将在第十章中具体介绍,这里主要强调,在讨论虐待行为时性别差异是不可能被排除在外的。虽然男性和女性在普遍性家庭暴力中的施暴比例不相上下,但不可否认,男性是恐怖控制的施暴者。
除社会因素外,还有两性关系中的其他因素也会导致暴力行为。不断变化的权力和控制力、必要社会技能的匮乏、日常交往中的摩擦以及婚姻所带来的压力不满等,这一切的一切都会导致暴力行为(Christopher&Lloyd,2000)。而彼此间的承诺可以有效降低暴力事件发生的概率,而且,感情持续时间越久就越容易发生或大或小的暴力事件,但如果能不断地给予彼此承诺(不仅给对方承诺也给自己承诺),就能有效降低这种由时间增长所刺激的暴力事件发生的概率(Gaertner&Foshee,1999)。
是什么样的个人因素会引发暴力倾向呢?其中包含一些人口统计学的相关参数(比如小于30岁,经济实力处于贫困线以下等)、所承担的社会压力、个人对权力的渴望、酒精滥用,以及生长在一个充满暴力的家庭中等(这个现象在心理学中被称为“世代相传的暴力倾向”)。虽然这些因素都可能引发暴力行为,但并非有了这些因素就一定会发生暴力行为,没有什么是必然因素。大多数小于30岁、生活在贫困线以下或者喜欢饮两杯的人并没有暴力倾向,因此不要对号入座。而对于遗传因素,Johnson和Ferraro在研究中指出,父母的暴力倾向对孩子是有影响的,但其影响微乎其微。另外,如Simons等心理学家也对“世代相传”的影响力提出了质疑,“虽然(个体)有经常被体罚的经历会增加其对约会对象采用同样暴力行为的几率,但世代相传的暴力行为和约会暴力之间并没有太多实际的联系。”
心理学家Lloyd和Emery曾经以一个多层面的角度来研究暴力,尤其是针对女性的暴力倾向,在他们的著作《恋爱的黑暗面:人身攻击和性侵犯》一书中一共提出七点意见,或者说“工作意见”。这个研究是值得我们花一点时间来具体解释下的,因为它给我们提供了一些更新,更复杂,更细致入微的办法,就如心理学家Johnson和Ferraro所认为的那样,它给我们提供了一个最有可能出成果的,今后研究暴力侵犯的心理学课题。
Lloyd和Emery的第一个观察是:“多数女性都不相信家庭暴力会出现在她们的感情生活中。”这就意味着当暴力事件真的发生时,她们会完全被吓到了,被打得措手不及,甚至无法马上用“虐待”这个词来形容所发生的恐怖事件。
他们的第二个观察是:“家庭暴力并不总是跟感情中的困扰或者不满有关。”这让人惊讶,即使感情生活中发生过人身攻击,但当事人仍然可能对这段感情表示满意。Marshall及其同事也发现,即使是在有虐待情况的感情关系中,男方仍可用其对伴侣的积极行为(如表示关怀和恩爱)来中和女方对感情质量的评价。所以,一些虐待行为是可以被积极行为所中和的,这种现象存在于各种感情关系中(恋爱、同居、已婚),而且也是不分肤色或种族的。
下面来看第三个观察:“公开讨论亲密关系和暴力行为是非常有助于公众从一个大框架下来了解亲密关系中的虐待现象的。”当下流行的关于亲密关系的言论(如社会舆论)认为:(1)在亲密关系中,男性和女性是真的(已经)平等了;(2)爱情,也就意味着要彼此“宽恕和忘却”不高兴的、不满意的负面因子;(3)女人有义务满足男人的生理需要。这些舆论最终导致了女性在家庭暴力面前是如此无力和微弱。而建立在这些舆论上的暴力事件就演变成:(1)施暴者是有情可原的;(2)受害人也不是无辜的(不是都说“一个巴掌拍不响吗?”);(3)对如何准确定义虐待行为存在着致命误差;(4)各类演绎与没有准确定义的虐待的结合导致亲密关系中的虐待事实被进一步掩盖。
第四个观察是:“把暴力行为和人际沟通行为放在一起考虑可以有助于我们从一个动态的角度来理解暴力行为。”要了解暴力行为背后的原因,其核心是分析沟通模式,而在暴力和非暴力亲密关系中,沟通模式的确是存在差异的。前者通常表现出更多的负面归因、很差的沟通技巧、较大的情绪波动等诸如此类。
“控制欲是产生暴力行为的一个重要动态关键”是第五个意见。这一点让人自然联想到著名心理学家M.P.Johnson关于男性父权暴力(即亲密者恐怖控制)的经典定义,其中包括(1)在争吵中处于控制地位;(2)对感情生活和伴侣进行全权控制;(3)把伴侣限定(甚至拘禁)在这段感情生活中;(4)占有女方,认为女方是自己的私有财产。
而第六点意见就是:女性“在经历虐待后,会感觉到背叛并不断自责,这种影响会一直挥之不去。”因为女性对另一半和感情的信念是跟社会舆论紧密相连的,受到暴力虐待会成为一个耻辱的烙印并从根本上震撼她对自己和对整个世界的信念。因为社会舆论认为,女性的义务就是经营好自己的感情,满足另一半的生理欲望,所以当事情与预想中的发展南辕北辙的时候,她们就会很自然地自怨自责。
最后一点观察是:“人身攻击和性侵犯的受害者很多都是沉默的羔羊。”女性大多时候发现,对自己所经历的种种,总是找不到合适的词语来倾诉,她们不知道家人和朋友对此会怎么回应,会更多地担心他们跟主流舆论一样认为家庭暴力不能够称之为暴力而只不过是小两口日常生活中的摩擦而已。无论是哪种情况,女性受害者都会选择保持缄默。所以很遗憾的是,保持沉默的女性远远超过了决定伸张自我权力的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