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很多章节都有了这一问题的讨论,因此本章只是简单地介绍一些专门针对同居情侣的人口统计信息和相关研究结果。
“截至1997年,美国估计有410万同居情侣,且同居率仍在不断攀升,他们大多为年轻人和老年人。”Seltzer总结说。对于年轻人来说,这是晚婚的结果,而对于老年人来说,则可能是社会舆论对同居关系越来越宽容这一态度转变的影响。在美国,这种生活方式的接受度和肯定度远远超过许多国家(当然也有的国家或地区认为同居是完全不可接受的)。白人、黑人和拉丁人的同居率都在不断上升,而且任何文化水平的人都可能选择同居生活。
非婚同居关系的弊端之一是,这种关系在疾病或分手的情况下不受到法律的保护。正如同性恋关系所面对的情况一样,在美国,只有几个州的法律是保护同居关系的,其他州的相关法律条款对同居关系的保护会少很多。正如Seltzer所说:“全美各州之间就同居关系的登记注册、合法性条例,以及登记注册的好处和责任说明,有着大量的出入和分歧,这显示了公众对同居关系在美国的地位和亲属制度上的意见分歧。”
对于一些夫妻,同居关系不过是从约会到结婚这个感情发展轨迹上的一个点而已。但对另一些人而言,同居关系就是最终确定的感情形式了。同居似乎给感情双方一个尝试的机会,以决定他们能不能在一起生活,或者能不能有效地处理彼此之间的分歧,从而为长远的美满婚姻生活做准备,但事实可能并非如此。DeMaris和Rao发现,婚前曾同居的夫妇比没有同居过的夫妇更容易分居或离婚。Cohan和Kleinbaum也表示同意,“婚前曾同居的夫妇相对于未同居过的夫妇,会在婚后表现出更多的负面的、不积极解决问题的态度,而且相互支持的行为也会较少。”然而他们也承认,这些差异非常之小,只是从统计学的角度来断定的。因此无论同居还是结婚,只要双方用心经营,情感关系都会运作良好。
关于同居关系的另一个误解是,选择同居的人都很年轻、无忧无虑、无牵无挂,但事实上,近一半的同居家庭已经有了孩子,而且很多的老年夫妇也会考虑同居,因为结婚或再婚对他们而言实在是不胜其烦了(Seltzer,2000)。
但有一点是同居关系跟婚姻关系很不同的,即同居关系中的双方更加平等地来分担家庭生活中的各项责任,对各类家务有着相似的承担义务,并很少受制于传统的性别角色,这一发现有好几项研究可以证实。选择同居的男男女女会更期望脱离社会舆论对男性和女性在家庭职责上的约束,并可能会对特定的社会性别角色不太感兴趣,总之是崇尚自由和平等的一类人。
正如Seltzer所总结的,无论同居的情侣是因为不想结婚,还是想要打破传统意义上的婚姻概念和性别角色,亦或想在下决心步入婚姻殿堂之前做一种尝试,无论哪种原因让他们选择同居生活,社会所要做的就是去了解而非评价他们。以家庭关系为最高宗旨的犹太教对此有过经典评论,犹太教大教士JudyShanks就曾在传道中说:“一段圣洁的情感关系不仅仅源于法定的誓言,更重要的是两个情侣之间创造并维持以挚爱、信任、相互尊重为基础的共同约定,这样才会让他们之间的友情和亲密关系更加深刻、长久,且充满喜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