脱轨的婚姻

有人说:离婚制度是人类的一大发明,它补救了婚姻制度的不合理,让爱情和个人有机会从坟墓中爬出来,得到重生。这也许是夸张的戏言,但假若我们稍微了解离婚者所曾面对的困扰,或会同意离婚制度始终具有一定的“功能”。

心理学家本兹曾调查335位澳洲籍离婚或分居者,欲了解他们“为何选择离婚”。结果发现,他们都自称曾受很大的困扰,至于离婚的因素,45%的受访者认为是由于性生活不协调。除此以外,各项因素的排列次序为:夫妻之间缺乏沟通、丈夫较少在家、经济困扰、外遇、丈夫酗酒、家庭暴力、宗教信仰不同、丈夫沉迷赌博等。

这项资料显示,造成离婚结局的主要人物为男性。

林惠瑛小姐于去年曾调查台湾的离婚情况,发现各项离婚因素为:双方个性不合、丈夫有外遇、双方已无爱情感受、丈夫不愿负担家计、妻子不堪丈夫虐待、精神与肉体不和谐、婆媳不和等。

以上各项离婚因素,都是不利于夫妻的其中一方的(通常为女方)。试想如果不存在离婚制度,当事人必须终生面对各种痛苦而不得解脱,是何等可怜的状况。西方的离婚数字较东方为高,原因之一是西方人较重视婚姻生活的品质内涵,而非时间的长短。因此,他们敢于提倡“开放的婚姻”或“开放的爱情”,以维持双方共处的乐趣。若仍不成功,便赶快诉诸离婚,以便开始另一段感情生活。

婚姻已非爱情的坟墓了,爱情尚未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