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00年人口普查中出现的60万户同性恋住户中,16.2万户人家中有一个或以上的孩子。这还是一个对有同性恋父母的孩子数量的保守估计,因为这不包括没有在2000年人口普查中“出轨”的同性恋住户,以及男女同性恋单亲家庭,以及虽然孩子的监护权没有在同性恋父母手中但后者仍积极参与到孩子的生活中。
许多男女同性恋都在他们之间的异性恋关系或婚姻中生育过小孩。在美国,多达200万男女同性恋或双性恋曾经处于异性恋婚姻中(Buxton,2005)。这些人中有些人结婚是为了掩盖他们的同性恋倾向;另外一些则是他们在婚前并没有发现自己的同性恋倾向。有混合性取向父母的小孩是指被男女同性恋父/母、男女同性恋继父/母、异性恋父/母及异性恋继父/母抚养的孩子。
关于养育孩子的反同观点包括:同性恋者不适合做父母,男女同性恋父母养育的孩子无法获得正常发展,或是他们也会成为同性恋。下面的研究发现将会给出一个更加积极的关于同性恋父母养育的孩子的状况,以及男女同性恋父母养育的孩子的生活状态。
同性恋父母养育的孩子的发展和幸福感
越来越多关于同性恋父母养育孩子的研究显示,同性恋父母养育的孩子与异性恋父母养育的孩子一样有活力。例如,一项关于同性恋父母养育问题研究得出结论,“同性恋父母养育的孩子适应得非常好,他们的家庭功能也很正常……并没有可信的社会科学证据表明同性恋父母养育(包括领养)对孩子的状态有任何负面影响”(Howard,2006.p.9)。美国心理学协会(2004)表示,“研究结果表明,像异性恋父母一样,同性恋父母也为其孩子提供了支持性的和健康的环境”,而且“孩子的反应、发展和心理状态与其父母的性取向无关,同性恋父母养育的孩子与异性恋父母养育的孩子一样有活力”。
一系列评估研究表明,同性恋家庭中的青少年对个人、家庭及学校的适应并未表现出与在异性恋家庭中的青少年有所不同。而在自尊、沮丧和焦虑、学术成就、学校问题、家庭关系的质量及爱情关系方面的评估中,两组样本的表现也非常相似。不考虑家庭类型,当孩子们认为他们从家长处得到更多关怀时及当家长描述其与孩子关系更为亲密时,孩子们更易于显示出良好的调适。因此,与青少年的调适性显著相关的是其与父母关系的质量,而不是他们父母的性取向。
斯泰希和比布拉兹(Stacey&Biblarz,2001)检验了关于同性恋或双性恋双亲养育的孩子与异性恋养育的孩子在发展结果方面并无大差异的结论。他们进一步认为,跟由不同性别的双亲养育的孩子相比,由同性别双亲养育的孩子更少性别角色刻板化并且似乎对同性性关系更为开放(尽管同性恋双亲养育孩子中的大部分是异性恋)。由于存在反同性恋的态度和歧视,同性恋双亲养育的孩子必须与社会耻辱的负担作斗争,但与此同时,他们对社会多样性则抱有更多的同情心。
儿童监护、拜访、收养和领养上的歧视
在本书作者的一次课上,一位学生谈起她在与丈夫离婚后开始了一段同性恋恋情。她说,尽管她愿意将她的恋情对她的家人和朋友坦诚公开,但她担心她的前任丈夫知道她的同性恋恋情后会把她送上法庭,并夺走她的孩子们的监护权。尽管有许多全国知名的社会团体都曾支持过在儿童抚养和领养上公正不歧视地对待同性恋(Howard,2006;Landis,1999),但女同性恋者和同性恋者在儿童监护、拜访、收养和领养问题上仍然遭到不公正的待遇。
大多数同性恋领养行为都是二次领养。二次领养(亦称同时领养)是一种法律程序,它是在不终止孩子第一父母的法律权力的同时领养伴侣的生理孩子或领养孩子。二次领养让同性家庭中的孩子有同时拥有两个法律父母的安全。二次领养的潜在好处还有(Clunis&Green,2003):
●让法律上的父/母亲对孩子负有法律责任;
●让孩子有权在生理父母(或原先的领养父母)去世或残疾之后与现在的法律上的领养父/母生活;
●让孩子有权从社会保障中继承法律上的父母的财产和福利;
●让孩子有权获得法律上父母的雇主所给予的医疗保险带来的福利;
●让法律上的父母在原来的父母分开时有权申请监护和拜访。
然而,也有四个州(科罗拉多州、内布拉斯加州、俄亥俄州和威斯康星州)的州领养法禁止同性恋伴侣实施二次领养,在另外22个州是否可以实行二次领养尚未明确。当同性恋伴侣想要领养其中一人从原有婚姻中带出的小孩时,除非原来的配偶主动放弃作为父母的权利,否则他们是无法实行二次领养的。尽管“三次领养”在少数几次法律判决中也已实现,但这尚未被广泛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