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治疗的理论探讨常常像中世纪的神学争论,充满激情,似乎没完没了,有时候还特别晦涩难懂。这种探讨还是有必要的,因为治疗师们努力寻找一些指导方针,从而帮助他们完成致力于帮助他人的这一异常复杂的任务。让我们简要地看一下婚姻治疗师采用的一些经典的、主要的理论框架。
心理动力学取向
由西格蒙德·弗洛伊德于20世纪初开创的正统的精神分析法是一个绝对的一对一的过程。一名治疗师(“分析师”)对一名来访者,这种安排被认为对治疗的有效性至关重要。来访者把他或她核心的无意识冲突转移至与分析师的关系(“移情”);只有通过完成这种移情,来访者才能获得顿悟,并由此改变他或她的情感和行为。人们认为如果他人在治疗期间出现,移情关系就会遭到损坏,治疗就不会有效。
家庭治疗的许多创立者都有精神分析背景,而他们坚持一次看一个以上的来访者则明显打破了精神分析的传统。然而近年来,人们变得更接受这一观点,即基本的弗洛伊德法和包括精神分析在内的更为基本的心理动力原则,是能够与强调关系和联合的形式兼容的。
大多数心理动力学取向的婚姻治疗师强调三个基本命题:
1.在选择伴侣的方式和婚姻中互动的模式里,人们常常将他们的无意识冲突表现出来。
2.许多无意识冲突,源于个人原来家庭中发生的事件。
3.主要的治疗目标,是使来访者获得对他们无意识冲突的顿悟——理解为什么以他们现有的方式感觉和行动,怎样才可以自由地选择不一样的感受和行动。
罗杰斯式的取向
根据卡尔·罗杰斯的工作,罗杰斯式(或“来访者中心”)疗法把心理困境视为由不完善的社会化造成。随着人们的成长,他们可能会陷于爱与支持的渴求之中;于是,他们可能会远离他们真正的需要和愿望,代之以“假我”去赢得社会的认可。罗杰斯式的治疗师努力帮助来访者发现他们的“真我”,即他们真正的情感和需要,通过给予来访者认可(“无条件的积极关注”)和共情式理解来治疗。这种直接对个人的认可并不意味着罗杰斯式的治疗师赞成或鼓励毁灭性行为。的确,来访者中心疗法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帮助来访者认识到:尊重一个人和对其行为做出反应是两回事。
系统取向
当家庭治疗师确定在治疗过程中需要了解整个家庭时,他们也认识到,需要对心理问题进行完全不同的概括和理解。与把问题定位于个人不同,他们试图把问题看做整个家庭系统的一部分。于是,一个家庭成员身上的问题行为(例如,一个滥用毒品的少年)被看成是:
1.不是一个个人问题——例如,少年的情绪障碍。
2.也不是一个由社会环境引起的个人问题——例如,由怨恨的母亲和冷漠的父亲的抚养不善引起。
3.而是作为与整个家庭系统机能有关的行为——例如,当父母双方共同管教孩子时,他们能感受到彼此之间更亲近了;而孩子也感受到了来自双亲的关注。
家庭或者任何其他关系单元作为一个系统,是由其成员的行为(健康的和不健康的)共同维持的,这已是所有现有的家庭系统理论的一个共识。然而,除这个基本概念以外,这些理论有很大不同。例如,斯坦格拉斯考查了系统论者在实践和观念两方面的一些相当大的差异。在调查中她描述了5种家庭系统理论“学派”和五个“伟大的创始人”家庭治疗运动中超凡的领袖人物,他们每个人都建立了自己的方法。面对这种多样性时寻找他们共有的观点是一件困难的事情,但看来确实是有几个共同点的:
1.关注个人与家庭系统的区别,即在关系中需要学会如何既独立又相互亲近。
2.强调沟通的过程,因为沟通既反映了系统如何运行,又有助于使其运行稳定。
3.强调关系系统的结构:人们扮演的角色、形成的联盟,以及在家庭代际层级中的位置。
4.假定不健康的人反映了不健康但稳定的关系系统。因此,系统治疗的主要目标是动摇这个系统,以便更健康、更灵活的关系得以发展。
行为主义取向
随着心理动力疗法和罗杰斯式疗法的发展,行为主义婚姻治疗(BMT)从个体取向演化为一套用在夫妇身上的技术。行为主义取向的婚姻治疗方法最早出现在斯图尔特于1969年发表的一篇论文中,在文章中他确立了一些基本原则。斯图尔特和在他之后的行为婚姻治疗师们,根据伴侣之间低水平的强化交换或互动来定义不幸福的婚姻。因为这些伴侣们双方不相互强化指向彼此的积极行为,伴侣们要么对婚姻互动冷漠,要么以强制性的、惩罚性的方式试图控制彼此的行为。行为主义婚姻治疗方法努力提升两个人之间积极的、强化交换水平,以及减少消极的、惩罚性的交换。
虽然行为主义婚姻治疗方法有很多变式,但对大多数婚姻行为治疗师而言,还是有一套通用的程序用于提升伴侣们的强化交换行为:
1.由治疗师直接指导,增加伴侣们想要的积极的行为。这些行为可以是一个伴侣要求的(“你搓我的背时我真受用”)或是通常为取悦伴侣而做出的行动。例如,在“结婚纪念日”,一个伴侣特意以他或她能想尽的不同方式取悦对方。
2.教伴侣们沟通和解决问题的技巧。行为主义婚姻治疗方法中强调沟通的工具价值,认为它是有效解决问题的必要成分。行为主义婚姻治疗方法还直接教授解决问题的技巧,例如哈勒尔等人的行为交换充实计划中就包含这样的一些技巧。
3.制定合约。在婚姻行为治疗期间,解决问题的最后一步是制定一个有关行为改变的书面协议。这种合约通常是单边的、无条件的,一些行为治疗师提倡一个交换条件合约,合约中一个伴侣的行为改变直接与另一个伴侣的行为改变相联系。其他治疗师关心“谁打算第一个改变”这一两难问题,他们提出了“良好信任”合约,这是一些平行协议,协议中伴侣每一方的行为改变都将受到强化。
认知取向
信念和期望在影响行为方面的重要性是艾伯特·埃利斯提出的理性一情绪疗法的核心。在埃利斯和哈珀于1961年出版的著作中,他们把这个观点应用到了解决婚姻问题中。起初,对这种用认知方法解决婚姻问题的反应还不是那么有声势。然而,在20世纪80年代,在心理学的所有领域掀起的“认知革命”,开始对夫妇治疗干预产生了重要影响。来自不同理论取向的许多治疗师,如今都对认知因素很敏感。婚姻治疗中普遍面临的两个认知因素是:不现实的期望和不恰当的归因。
根据埃利斯和哈珀的观点,婚姻问题产生于个体对配偶的完美作不现实的期望被配偶的行为否定之时。这种否定或不符导致了对于自我(“我这样做对他或她一定是没用的”)或伴侣(“他或她这么做一定是个可怕的、可恶的人”)的不理智的和灾难性的看法。这种看法触发了一种愤怒和绝望的强烈情绪反应,以及针对伴侣的不断升级的不理智行为。
研究者用关系信念调查,总结出在亲密关系中广泛存在的五种错误期望和信念:
1.不一致是毁灭性的。该信念认为,亲密伴侣间的任何不一致对于他们的关系必然是有害的甚至是毁灭性的。
2.看透他人心思是必须的。该信念认为,相爱的伴侣应该能够在没有直接交流的情况下,感觉到彼此的需要。
3.伴侣不能改变。该信念认为人不能改变,因此,关系也是固定的和不变的。
4.性生活必须是完美的。该信念认为,性生活必须总是完美的,没有缺陷。
5.男女有别。该信念认为,男人和女人在人格以及他们想从关系中得到的东西上区别很大,乃至找不到共同之处。
大量这样的信念以及由此产生的问题已在本书前面的章节探讨过。认知取向的治疗师认为,治疗的一个主要目标是用更理性的信念取代非理性的信念。一般来说,包括帮助夫妇认识到双方都有不现实的期望和标准,并帮助他们理解这样的信念可能引起的破坏性,还要帮助他们形成更明确和灵活的看法。不恰当的归因是与不幸福的婚姻相关联的第二个认知因素。正如第11章所述,不幸福的配偶更有可能持痛苦维持归因,指责伴侣的消极行为源于其不可改变的本性,而积极行为只是暂时的。赫维茨认为,不幸福婚姻中的一个主要问题是,伴侣对彼此的行为作“终极假设”,把行为归咎为不可改变的因素。这种假设是终极的,因为它们以为关系是个死胡同,改变和改进是不可能的。相反,“工具假设”把当前的行为与主观的可以改变的原因联系起来。赫维茨认为,婚姻治疗的一个主要目标就是帮助夫妇从他们的终极假设中跳出来,考虑和探索工具假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