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不明白赖特为什么在1994年提出这个问题,因为戴利和威尔逊在1988年的著作《杀人》里已经根据他们以往的研究解决了这个问题。戴利和威尔逊针对“父母为何杀害自己的孩子”这个问题,提出了答案——“父母并不会杀害子女”。大部分杀害子女的父母,实际上是没有血缘关系的继父母。从犯罪记录上看好象是父母杀害亲生子女,这是因为警察并不懂进化心理学,所以在记录时不会区分杀人者是亲生父母还是继父母。
从进化心理学的角度而言,继父母忽视、减少投资或在有些情况下杀害继子女是非常合理的。因为这样不论是现在还是将来,配偶才会把所有时间和资源都投在与自己所生育的子女身上。在许多物种如狒狒和狮子种群中,如果一只雄性占有带着幼兽的雌性动物时,雄性的首要任务,就是杀死所有幼兽,这样雌性才会与之交配。如果人类行为与此有别,反而会令人惊讶。
戴利和威尔逊提出的这一理论也可以用来解释少数亲生父母亲杀害亲生子女的案例。两位学者指出,父母能投在子女身上的资源有限,他们的任务就是达到最佳的繁衍成就,这就说明父母必须拥有很多孙子,而非子女。如果父母将资源投在无法存活到青春期、找到配偶并成功繁衍后代的子女身上,那么这就无异于浪费资源。因此父母极有可能忽视、虐待甚至杀害有生理缺陷、残障、生病甚至外表不好看的子女,并且将有限的资源转移到其他较有可能成功繁衍的子女身上。同样令人不悦的一个结论是,父母偏爱某些子女。即使所有的子女都是父母的亲生子女,父母还是明显偏爱聪明、漂亮、健康,而且善于社父的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