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y赵紫凌
经验说:证人就该指认凶手,而不能说“不知道”来隐瞒实情。
实验说:提醒证人说“不知道”可以大大减少冤假错案。
证人就该指认凶手?这使得记忆模糊的证人不得不进行选择。如果增加一个“我不知道”选项,就可以大大减少冤假错案。所谓“知之为知之,不知为不知”,我们都不是万能的!
“你仔细看好了,是一号?不是一号?……那五号呢,是不是他?”
这个时候,如果你是目击证人,一定不愿意作出最不受欢迎的回答:“对不起,我不知道。”
但是,如果有一天,睡眼蒙眬的你突然从床上被拽起来,随便套上几件衣服,带到一堵单向透明的玻璃墙后面,等待目击者的指认。此时,你是多么希望玻璃另一边的证人能为你说句公道话啊!
可是你知道什么样的指认方式最容易让无辜的你得到解救么?方法很简单,不是让证人更快地指认,而是在选项中增加一个“我不知道”。
澳大利亚弗林德大学心理学家内森·韦伯(NathanWeber)和英国普利茅斯大学的蒂莫西·珀费克特(TimothyJ.Perfect)提出:让目击证人在“是”(肯定选项)、“不是”(否定选项)、“不知道”(沉默选项)这三个选项里进行选择,将大大提高目击鉴定的准确性。
相比于目击证人只能说是或不是的二元选择,三元选择系统的缺点只有一个,那就是正确发现嫌疑犯的几率将稍微减小一点点,但它的优点却要大得多——能让错误指认(这将造成无辜者的冤案)和错误排除(这将造成嫌疑犯的逃脱)都大大缩小到了原先发生率的50%左右。而这两个效果恰恰符合最本源的司法精神——在不冤枉无辜的前提下,尽量增加罪犯被抓住的概率。
沉默靠什么来救赎无辜
为什么有意识地提醒目击者应该在自己不确定的时候对结果保持沉默,就会有如此大的改变呢?
早期的认知心理学临床研究就发现,在目击证人指认疑犯的时候,两种情况是有差别的:作出正确指认时,目击者明显感到自己更有信心,且把握十足;但是在作出错误指认时,目击者的信心相对来说就不那么高。他们在彼时彼刻的想法往往是“好像是他,但不是他的可能性应该要更小,所以我就应该选择‘是他’”。倘若他真的作出指认,那无辜者就要被冤枉了。
这个时候,假如警方强调性地提醒他:“不太敢确定的时候,就说不知道”,那么错误指认的概率也会小很多。正如图6-1中第四个柱状图对比的那样,允许目击者承认自己“不知道”,嫌疑人被冤枉的可能性就可以减少一半。
图6-1测试者们所作出的4种判断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