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有理”的推理才“有效”

何札·纳斯莱金的故事中有一则借锅的故事:纳斯莱金向一个富有而吝啬的邻居借了一只大锅,还锅的时候,附带送了一只小锅,并解释说,这只小锅是大锅生的,既然大锅是属于它主人的,那么小锅也应属于它的主人。邻居完全同意这种推论,就把小锅也收下了。

当纳斯莱金再次向这个邻居借大锅时,邻居很高兴地借给了他。但是,很长时间也不见还锅,于是邻居就跑来问纳斯莱金:“你怎么还不把锅还给我?”

“我倒很高兴还你锅子,可是不可能,因为它死掉了。”

“怎么?锅子还会死吗!?”

“要是大锅会生小锅的话,那它为什么不会死呢?”

在这段对话中,纳斯莱金就运用了假言推理,使吝啬的邻居占了小便宜却吃了大亏。纳斯莱金最后答话中所包含的假言推理是:如果大锅能生小锅,那么大锅也就会死掉,现在大锅生了小锅,所以大锅也就会死掉。

《庄子·秋水篇》中有一篇记录庄子与惠子关于“鱼之乐”的著名对话:

庄子:“鱼在水里自由自在地游,这是鱼的快乐。”

惠子:“你不是鱼,怎么知道鱼的快乐?”

庄子:“你不是我,怎么知道我不知道鱼的快乐?”

惠子:“我不是你,当然不知道你,但你本来不是鱼,你也就全然不知鱼的快乐了。”

庄子:“你本来说‘你怎么知道鱼的快乐’。你既然知道我知道鱼是快乐的而还要问我。我是在这城池(濠)的桥(梁)上知道的。”

关于对这段对话,历来有不同的理解,有的说是惠子在诡辩,有的说是庄子在诡辩。我们且不去评论这些分析,只就惠子与庄子在对话中构成的推理来看,是有逻辑性的。

惠子的推理:只有是鱼,才能知道鱼的快乐,你不是鱼,所以,你不能知道鱼的快乐。

庄子的推理:只有是我,才能知道我不知道鱼的快乐,所以,你不能知道我不知道鱼的快乐。

惠子最后的话是一个联言推理的合成式:如果我不是你,那么我不知道你,但,如果你不是鱼,那么你也不知道鱼。

由于对话具有逻辑性,因而具有一定的说服力。

在《战国策·齐策》中有一段“入朝于秦”的故事:由于秦国打败了齐国,齐国的国王田建就准备到秦国去朝见秦王称臣,车到雍门时,那里的司马上前对齐王说:“你所以要立王位,是为国家呢,还是为自己呢?”

田建回答说:“为国家。”

司马说:“既然是为国家而立王位,那么你为什么要离开自己的国家而去朝服于秦呢?”

齐王听了司马的话,就调过头来,驱车而回。

在这段对话中,雍门司马是运用了一个选言和假言相结合的推理说服了齐王:

你所以要立王位,是为国家呢,还是为自己呢?——为国家。既然是为国家而立王位,那么你为什么要离开自己的国家而去朝服于秦呢?

其中“为国家”肯定了选言判断“你所以要立王位,是为国家呢,还是为自己呢?”中的一个选言支,紧接着,司马又以“为国家”为前件,构成一个充分条件假言判断“如果为国家,就不应离开国家而去朝服于秦”,然后推出“齐王不离开国家而朝服于秦”为结论,并以此说服了齐王。

由此可见,我们说话不能不注意逻辑。正确有效的对话需要符合逻辑,错误无效的对话常常是违反逻辑的。

据同类事物的相同事理进行推论,可简称为“类推”。类推是运用已有定论或已为人知的事例来推论新的人们尚未明其意的事理。因此,类推方法具有启发、开导、明理的作用。

梁惠王贪杯恋酒。有一次,他在范台请诸侯们饮酒。席间,他走到鲁共公面前,请他举杯助兴。鲁共公站起来,避开座席,说道:“从前,有个帝王的女儿,叫仪狄。她造了味道芬芳的美酒献给了夏禹王。夏禹王觉得香醇无比,不忍释手。后来,他有所明悟地说:‘我的后代,一定有因贪图喝酒而使自己国家亡掉的。’从此,他疏远了仪狄,戒了酒。

“齐桓公贪食美味,一天,因胃口不对,食欲不振,一直不肯吃东西。他的宠臣善于调味,就煎、熬、燔、炙,烹调出各种美味佳肴献给齐桓公,他吃得非常饱,十分惬意。一觉醒来,他有所警惕地说:‘后代一定有因贪吃美味而使自己国家灭亡的。’

“晋文公得到美女南之威,一连三天不理朝政,他对自己说:‘后代一定有因贪恋女色而使自己国家灭亡的。’于是,他远离了南之威。”

鲁共公以三个同类事例,类推出同一个结论——贪恋酒色会使国家亡掉。其目的是规劝梁惠王不要贪杯恋酒。

当然,在我们的日常会话中,稍不注意也有可能出现一些荒谬的推理,例如:

甲:“我可以把话倒过来说。不信,我说给你听。用人不疑,疑人不用;会者不难,难者不会;男人不是女人,女人不是男人。”

乙:“这样倒过来说,我也会。你听,来者不善,善者不来;狗是动物,动物是狗。”

甲:“不对,不对。难道动物都是狗吗?和尚都是剃光头的,但你不能说剃光头的都是和尚呀!”

乙:“怎么我倒过来说就不行了呢?”

甲:“好,你再听听。有些医生是党员,有些党员是医生;有些教师是女的,有些女的是教师。”

乙:“好了,现在我也会了。有些小伙子是演员,有些演员是小伙子。这可以吗?”

甲:“行,再往下说。”

乙:“好,有些房不是商品房,有些商品房不是房。”

甲:“咳!这像什么话!你买的商品房难道不是房吗?”

从这段对话中可以看出,“所有的S都不是P”与“有些S是P”这两种形式的直言判断是可以简单倒过来说的,而“所有的S都是P”与“有些S不是P”是不可以简单倒过来说的。

换位推理是一种很简单的推理,对换位推理的使用很多时候是不知不觉地进行的:

一位大爷请客,请四位到了三位,最重要的那位未到,不由得说:“唉,该来的不来。”

有一位就想了:“哦,这是说我不该来啊。”当即拂袖而去。

主人诧异,连说:“唉,你们看看,不该走的又走了。”

剩下的其中一位又想了:“哦,这是说我该走的倒不走啊。”也拂袖而去。

最后一位对大爷说:“你呀,太不会说话,把人都得罪了吧。”

大爷委屈地说:“我又没说他们。”“哦,那是说我呐,我也走吧。”

听完主人的话拂袖而去的那两位客人无论承认与否,他们都用到了换位推理。“该来的不来”等于说“来的不是该来的”或者“来的是不该来的”;“不该走的走了”等于说“不该走的不是没走的”,进而等于“没走的不是不该走的”或者“没走的是该走的”。

说者无心,听者有意。听者的推理并没错,却推出了说者不想看到的结果。

某国的一个外交官被刺身亡,案发后,警方逮捕了一名叫史密斯的青年,并一口咬定他就是凶手。警方的理由如下:第一,外交官是乘坐敞篷车驶近市银行大厦时遇刺的,据当时在场的人证明,子弹是从银行大厦三楼射出的。这就是说,只有在外交官遇刺时,在银行大厦三楼逗留过的人,才能作案。如果史密斯是凶手的话,那么他当时就在大厦逗留过,有人证明当时史密斯正在大厦三楼,所以,史密斯是凶手。

第二,据法医报告,凶器是一支65毫米口径的意大利卡宾枪,只有拥有这种枪的人,才是凶手。如果史密斯是凶手的话,那他就曾获得过这种枪,而史密斯曾化名“希南”购买过这种枪,可见,他是凶手。

第三,据当时在场的人说,射击时间发生在下午1时30分至31分之间,其间只有10秒钟,凶手一共射了五枪。只有卓越的枪手,才能在10秒钟内使用非自动卡宾枪连发五枪。如果史密斯是凶手的话,那他一定是个卓越的枪手。史密斯恰好是个卓越的枪手,所以,可以肯定他是凶手。

警方实际上连续使用了三个推理,这三个推理都属于充分条件假言推理,每一推理都含有两个前提,第一个前提是一个充分条件的假言判断,第二个前提是对这个假言判断后件的肯定(后件是假言判断中表示结果的部分),结论则是对这个假言判断前件的肯定(前件是假言判断中表示条件的部分)。

关于充分条件假言推理,逻辑上的规则之一是不能通过肯定后件推出肯定前件为结论。警方的三个推理显然都违反了这一规则,因此,警方所掌握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史密斯就是凶手。这种推理由于不合逻辑,因而也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