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节理由充分的话才有力

说话要有证据,这是尽人皆知的常识。在交谈中,要使别人相信、接受自己的观点,首先要证明自己观点是真实的。要证明,就必须持有足以证明其真实的理由,没有理由是不能服人的。

按照充足理由律的要求,在交谈、辩论中,每当陈述要别人信服的观点时,必须要将为什么是这样而不是那样的理由充分阐明。遵循充足理由律,首先要求引用的论据(理由)必须真实。

在《伊索寓言》中,有个尽人皆知的《狼和小羊》的故事:狼看见小羊在河边喝水,想找个冠冕堂皇的借口吃掉它。它在上游,责备小羊把水搅浑了,使它喝不到清水,小羊说:“我是在离大王一百步的下游。……不可能把上游的水弄浑。”

狼无奈,撇开这个借口,又说小羊:“你去年骂过我的爸爸。……喃,我想起来了,两年以前,我走过的时候,就是你站在这儿说的。伙计,我可忘不了,忘不了!”

“然而,的确是你错了,我还不满一岁呢!”不幸的小羊答道。

“那么,一定是你的哥哥。”

“我没有哥哥,大王。”

“哦,那就一定是你的朋友什么的,再不然就是你的亲属。可不是吗?凡是你们羊类,还有你们的猎狗和你们的牧人,都想谋害我,老是想谋害我,老是找机会害死我。为了这些个损害,我就要跟你算账!”

“可是我呢,我哪儿得罪了你?”

狼为了证明自己吃掉小羊是合理的,捏造了各种各样的“事实”来当理由。小羊以事实真相不断揭露其理由的虚假。以“真相”揭露“假象”是最有力的方法。

无理由,不成立。如果有理由,而且理由真实,是否就一定能充分起到证明的作用呢?也不一定。

有了真实的理由,未必就能具有无可辩驳的力量,只有当这些理由十分充足时,才能给予有力的证明。以局部的、片面的、不充足的理由进行证明,就是“片面理由”的逻辑错误。

缺乏科学的头脑,只见一鳞半爪,便匆忙做出结论,是“以偏概全”的一种表现。

一个英国人在加来登第一次踏上法国领土,他见到了两个长着红头发的法国人,因此下结论说:原来法国人都长着红头发。

由于生活环境、阅历的局限,不知山外有山,孤陋寡闻,只根据自己的狭隘偏见和一知半解就做出一般性结论,对于这种错误,只要将其他与此不同的事实揭示出来,就可以达到纠正、反驳的目的。

在美国进行的一次大选中,有位共和党议员发表了攻击民主党的演说。他说:

“在威尔逊的领导下,我们走进了第一次世界大战;在罗斯福执政时期,我们卷入了第二次世界大战的漩涡;而杜鲁门呢?朝鲜之战!约翰逊呢?越南之战!”

这位议员所举的事实都是有目共睹的。威尔逊、罗斯福、杜鲁门、约翰逊都是民主党人,在他们当政期间确实使美国经历了战争之苦。但这一切并不能证明他的论题“民主党人执政会引导我们走向战争”。因为这些事实是部分的,另外还有民主党人执政时未发生战争,及共和党人执政而发生战争的事实。这位议员的立论是“以偏概全”,不能成立。

人们对人或事物的看法必须经受客观事实的检验。以自己已有的未经证实的看法,随心所欲地进行解释,并用来证明自己看法的正确,这是错误的。基督教徒认为世界万物的存在和变化都是上帝“事先计划”而安排好的,都体现着上帝的意图。这一理论成了对一切客观存在进行分析、解释的依据,而这种“事先计划的论点”,就完全是主观臆断的。

英国哲学家罗素在其著名演说《为什么我不是基督教徒》中就曾批评、嘲笑过这种“事先计划的论点”:大家都知道,事先计划的论点就是说,世界万物正好造成现在的状态,使人类得以在其中生存,稍加改变我们便无法生存下去。这就是事先计划的论点。这种论点有时采取了十分可笑的形式。例如,上帝让兔子长白尾巴,是要使人容易瞄准捕捉。我不知道兔子如何看待这一妙论。这是很容易仿制的拙劣论点。你们都记得伏尔泰的话,他说事先计划把鼻子造成现在这个样子显然是为了能架眼镜。

他人之言,特别是权威之言,往往为人们所笃信。在交谈时,人们往往以“某某”之言为据,这不失为一种论证的好方法。但是,他人之言往往受某一特定环境局限。在任何时间、地点,都引以为据,就是一种滥用,一种“以人为据”的错误。

要避免“以人为据”的错误,首先要去掉对权威的迷信心理。尊重事实,从实际出发去思考。不符合事实的,圣人之言未必“圣”;符合事实的,恶人之言未必“恶”。对此,鲁迅先生有过精彩的论述:假如我们设立一个“肚子饿了怎么办”的题目,拖出古人来质问罢,倘说“肚子饿了应该争食吃”,则即使这人是秦桧,我赞成他。说“应该打嘴巴”,那就是岳飞,也必须反对。如果诸葛亮出来说明,道是“吃食不过是要发生温热,现在打起嘴巴来,因为摩擦,也有温热发生,所以等于吃饭”,则我们必须撕掉他假科学的面子,先前的品行如何,是不必计算的。

恶人秦桧之言,假如切中实际,也应该称道;贤者岳飞、诸葛亮之言,若违背情理,也应当反对。这是因为真理高于权威。要进行有效的辩论,避免迷信心理的干扰,必须时刻记住这一法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