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别占据主导地位的一方,在性行为上也有一定的特权,我们不妨称之为性权利。何为“性权利”似乎有些不易理解。每个人“天生”就有结婚的权利、恋爱的权利以及满足自己性欲的权利。还有其他的性权利吗?当然还有。如何使用这些“天生”的性权利,是至关重要的。不论男性还是女性,都需要遵守明确的规则。某些特权唯有居于主导地位的性别才能享有。有了这些特殊的性权利,也就意味着有了选择、接近和赢得配偶等行为的自由,乃至滥交的自由。
在极端的男权至上的年代里,女性只是男性发泄欲望的对象,是男性可以无限制拥有的财物。一夫多妻被看作是理所当然的事情,女子则必须严格遵守只忠于一个男人的规矩。
在母系社会,情况则大不相同。女性拥有政治权利,可以自己决定和谁结婚、后代的社会地位。男子嫁入女性的家族,孩子们冠以母亲的姓氏。很多时候,女性垄断了社会价值更高的职业。她们代表了社会群体中最聪明、最能干的那部分人。第一个人类文明很可能是由女性创造的,比如,很可能是女性发现了火的用途,发明了烹煮、织布、缝纫和制衣。通常人们也认为,是女性首先发现农作物并开始农耕的。男性处于从属地位,是充满智慧的女性的仆人和助手。男性的主要用途是充当猎手和战士。这类职业带有一定的危险性,不是女性应该遭遇的危险。需要动脑筋的、精细的工作才该由女性来担当。没人觉得猎手和战士有什么社会地位。在斯巴达时代,如果男婴身体不够健康,很快就会被杀死。从母系社会的角度来看,就能够理解这种行为:他们可能无法成为悍勇的战士,也很可能在整个部族中变得毫无用处。不过,女婴却不会被如此对待。不论小女孩儿的身体或者心理有没有缺陷,她们都会被无条件地接纳为部族里的重要成员。
由于女性社会地位更重要,性权利也成了女性不容置疑的特权。例如,在斯巴达,唯有女人才享有性行为的自由,而对性行为的所有限制都强加在男人身上,甚至要求他们必须严守贞操。在母权制下,女子选择丈夫,男子只能被动地等待。在一些部落中,女子付钱给对方家庭,买走她将要娶回家的男子,将他从原有氏族中除名,并安置到她自己的氏族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