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多胆子壮,恃众好逞强。”当一个人在群体中时,他不是以一个具体的个体形式存在,而是以群体的成员形式存在。他就会丧失个人责任感,有可能失去理性,做出一些有违社会准则或道德准则的过激行为,表现出非正常的行事倾向。
在你的周围,也许会发生这样一些现象:一个非常内向,甚至在平时都不敢大声说话的人,却在运动会上跟着其他加油喝彩的人一起呐喊;文静的女孩子们会在明星演唱会上跟着别人大声唱歌;一位平时非常老实的朋友,却很意外地被公安机关拘留了,原因是参与打群架,失手将人致伤。类似这样的事件,都反映了一个心理学现象——去个性化。
有句俗话是这样说的:“人多胆子壮,恃众好逞强。”为什么同一个人在不同的场景下和不同的事件中会发生如此大的变化呢?也许这个问题可以用一个心理学实验来证明。
1969年,心理学家金巴尔多以女大学生为对象做了一项有趣的电击实验。金巴尔多让参加实验的女大学生对扮演犯错者的人进行电击惩罚。金巴尔多把这些实验参加者分成了两组,一组人胸前挂着自己的名字,也就是强调了她们的个性;另一组则被蒙上了一个头套,从外面看几乎分辨不出哪个是她们自身,这就是去掉了她们的个性化。
接下来,全巴尔多对所有的女大学生发出了惩罚“犯错者”的指示,让她们摁下电击刑具的按钮。她们都能够听到关在黑屋子里的犯错者发出痛苦的哭喊和呻吟声,实际上,这个被惩罚者并没有真正地接触到“刑具”。
结果,对这两组实验参加者对犯错者施以电击的时间进行统计分析,心理学家发现,蒙着头的那组大学生比没有蒙头的时间要长很多。也就是说,该实验显示了群体的“暴力特征”的确与“去个性化”有着密切的关系。
金巴尔多认为,之所以会发生“去个性化”现象有两个原因:一是匿名性。也就是说,当人们意识到自己的所作所为是在匿名的情况下,并没有人认识自己时,就会做出一些平时自己一个人绝不会做出的行为。二是责任模糊。当一个人进入一个集体时,他就会发现,自己在集体中的行动责任是模糊的。因为集体作为一个统一体参加了这一行动,所以压力感会减少,甚至会觉得自己的行动是被允许的、正确的。
《南方周末》曾报道过一个真实的案例。某年,湖南某县某村村民集体“刑讯”打死了一名司机。这名司机被误认为是小偷的同伙,激愤的村民连续几个小时毒打这名司机,最后等警察到来的时候,司机已经被打成了肉泥。
在百度上输入“打死小偷”这几个字进行搜索,你会惊奇地发现,有很多诸如“市民群殴打死小偷”,“百名学生群殴打死小偷”,“广州白云区十多村民乱棍打死小偷”之类的新闻事件。暂且不提打死小偷的行为在法律上如何定义,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群体暴力事件呢?
远在1931年,美国得克萨斯州李村的白人和黑人之间发生了一件本来很平常的事情。其实这件事完全可以通过法院来公正审判,但结果却因为牵扯到了种族问题,人越来越多,事情越闹越大,最后不得不出动军队进行镇压!这又是为什么呢?
是的,这不是某个人,而是一个群体。为什么这些人会做出自己一个人不可能做出的事情呢?从表面上看也许是这些人的法律意识淡薄,法制观念不强,其实,这是一个心理学问题,也就是我们要说的“去个性化”。
“去个性化”是指个体在群体中或与群体一起从事某项活动时,由于个体对群体的认同,或以群体自居,使个体的个性融于群体之中,从而失去了个性。也就是说,当一个人在群体中时,他们不是以一个具体的个体形式存在,而是以群体的成员形式存在。一个人一旦丧失责任感,极可能失去理性,做出一些有违社会准则或道德准则的过激行为,表现出非正常的行事倾向。
所以,在上面的故事中,如果在审讯司机的时候只有一个人,是绝对不可能把司机打成一团肉泥的。当一个人独自面对一些事情的时候,他不会受到太多的干扰,因此就会更理性地看待整个事件。当萌生恶意的时候,他就会考虑到自己将要面对的情况,就会意识到行凶是要受到法律制裁的,而且更会顾及到家里的亲人以及社会舆论。这样,个性化的思考就会让他们变得理性,从而战胜群体行为的弱点。
那么如何看待“去个性化”这一现象呢?
既然认识到这种心理效应的危害性,我们就要想办法去控制。对待这个心理问题,首先要辩证地分析看待,一方面要利用其积极性,另一方面要克服其消极性。
假如你是一个比较内向、胆小、孤僻的人,为了打破自己的这些社交障碍,你就可以多参加一些比较大型的社交活动。在热闹的人群中,你就会不由自主地融入这个集体中,跟随着那些“疯狂”的人一起“疯狂”很可能平静下来之后,你会惊讶于自己的表现,产生一种恍然大悟的感觉:原来自己的性格中也有外向、开朗的一面!这样,你就能利用“去个性化”真正地改变自己的“个性”!
如果你是一个集体的管理者,为了避免团队“去个性化”心理导致的责任分散,你就可以先做好统筹安排,令自己的每一个下属都明白相关规章制度,清楚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这样就能有效地防止他们产生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此外,要做到有赏有罚,以确保整个集体的井然有序,尽量避免无谓的纷争,提高团队的工作效率。